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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團法人桃園市公共利益老人關懷協進會章程

 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本會名稱為桃園市公共利益老人關懷協進會【以下簡稱本會】。
第二條:本會依法設立,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
    宗旨如下:
    以關懷老人、照顧老人、共謀老人福利、宏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之精神。
第三條:本會以桃園市行政轄區為組織區域。
第四條:本會會址設置於主管機關所在地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前項分支機構簡則由理事會    擬定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五條:本會任務如左:
    一、老人退休圓夢村,安置老人給予完善之安養,讓每位老人能築夢踏實、圓夢、美夢成真。
    二、結合各項休閒、旅遊、觀光、運動、文化之規劃,讓每位老人都能富貴、吉祥、如意、安樂。
    三、設立老人服務中心,建立老人關懷專線,蒐集各種相關資訊,協辦各項老人事務。
    四、關懷老人、身心障礙、婦幼、單親家庭、外籍新娘、街友及更生者給予必要之協助。
    五、尊重生命,推動保護動物之宣導活動。
    六、舉辦老人福利及健康講座,照護老人生、身、心靈之安全,並提升生活品質。
    七、配合政府及主要機關單位協辦各項社會福利、公益之宣導活動。
第六條: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。本會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。

 第二章 會員
第七條: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
    一、個人會員:凡設籍於桃園市或工作於組織區域內,贊同本會宗旨並年滿二十歲以上者。
    二、團體會員:凡桃園市機關或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者。
    三、贊助會員: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團體。
   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,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    利。
第八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,贊助會    員無前項權利。
第九條: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十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    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十一條: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第十二條: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 

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三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    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     會員代表任期四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四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
     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     二、選舉與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     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     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   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     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    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     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    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。
第十五條:本會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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